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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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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财产保全快捷高效解决争议 |
来源:上海到北京物流 发布时间:2010-11-22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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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北京物流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条件是: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 财产保全的程序条件。诉前保全的程序条件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诉讼保全的程序条件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请求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实践中,被申请人如下财产可以作为保全对象。 1.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申请人名称一致)及存款。 2.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申请人的租金等。 7.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能够正确理解前述保全措施的主要内容,依法运用保全策略,可以在诉讼之前进行和解或经调解从而解决争议纠纷,也可以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或经调解从而解决争议纠纷,更可以在人民法院对申请方请求予以支持的情形下快捷地执行,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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